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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气资源税政策调整对油企影响几何

发布时间:2014-12-09|栏目:检测资讯|浏览次数:21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《关于调整原油、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,调整原油、天然气资源税政策,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,从12月1日起执行。初步分析,此次资源税费政策调整对石油企业的总体税负影响不大,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石油税费制度、优化企业税收环境、改善企地关系。 此次资源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清费正税、优化税制结构,推进依法治税,理顺中央和地方税收关系,重点解决费重税轻、税费结构不合理、重复征收等问题。对石油企业的影响,有利有弊,总体看利大于弊。 清费立税,完善资源税费体制,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财税环境。我国资源类税费存在重复征收问题,费大于税,包括资源税、石油特别收益金、矿产资源补偿费、矿区使用费、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等石油行业资源类税费,以及土地使用税、耕地占用税、水资源费等通行资源类税费,企业税收负担重。其中,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对象和性质相同,同时征收资源税和矿补,实际上形成了对企业的重复征收,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的紊乱。此次国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,并全面清理涉及煤炭、原油和天然气的收费基金,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石油行业税费体制,为企业建立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。 简化税费征缴方式,有利于避免多头管理,降低企业税费征管成本。改革前,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。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,管理比较规范;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,管理层级复杂,征管难度较大。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后,将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,可避免多头管理,降低征管难度,为企业营造较为规范的税收征管环境。此外,企业无需多头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接受多方检查,有效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负担。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重新分配,有利于企地关系改善。根据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,资源税除海洋石油归中央外,其他均归地方;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则全额上缴中央金库,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,即中央与省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为5∶5,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∶6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后,增加的税收收入将直接归地方所有,有助于构建地方税体系,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政府因“营改增”而减少的财政收入,从而改善企地关系。 从税负看,资源税改革对石油企业整体税负影响不大,总体税费负担基本保持不变。改革后,资源税税率由5%提至6%,增幅为20%;各油气田综合减征率也比改革前提高了20%,增幅相当。意味着此次资源税调整,一方面保持原有5项优惠政策不变,另一方面矿补并入后,也同等程度享受资源税5项优惠,体现改革前后保持企业税负基本不变的改革思路。 对于资源禀赋差的油气田,改革前享受矿补优惠政策较多,改革后或将产生增税。而对于改革前无矿补优惠政策的油气田,改革后,综合减征率的提高相当于并入资源税的1%原矿补部分也享受了5项优惠政策,实际征收率下降,整体税费会减少。 鉴于国内石油资源加快劣质化趋势,建议国家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、天然气品质和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,动态及时调整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。未来,比照此次矿补并入资源税调整思路及清费立税原则,国家也可将特别收益金并入资源税管理。 (本文作者来自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发展战略研究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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