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,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(简称国Ⅴ标准)的车用汽油(含E10乙醇汽油)、车用柴油(含B5生物柴油),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(含E10乙醇汽油)、车用柴油(含B5生物柴油)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,此举旨在应对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,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。
根据工作部署,成品油生产、销售企业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,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。加油站(点)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,明确标注所售汽油、柴油产品名称、牌号和等级(如:92号汽油(V),0号车用柴油(V)等),以便于消费者选择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。
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,依法严厉查处生产、销售不合格油品,非法生产、销售油品,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,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,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