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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柴油黄标车有望“黄改绿” 需满足四个条件

发布时间:2014-12-09|栏目:检测资讯|浏览次数:0

近日,山东省环保厅出台《山东省黄标车“黄改绿”工作方案》,将对部分车况较好,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标准柴油黄标车,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,使其颗 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,换发“黄改绿”标志。目前,青岛市环保局正会同相关部门着力制定“黄改绿”具体实施细则,将于近期向社会发布并组 织实施。

  据了解,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,并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:一是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;二是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; 三是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、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;四是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,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 分比不小于50%,且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.0m-1。

  “黄改绿”基本程序是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柴油黄标车,车主自愿提出申请,经审查合格以后,由车主和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双向选择,签订改造合同进行 改造。改造完成后,车辆安全和尾气排放情况经过检测合格后,换发“黄改绿”环保检验标志,后续按照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管理。

  据悉,此次“黄改绿”改装价格由市场决定,同时政府将给予一定补贴,政府和车辆所有人各承担50%,政府补贴部分不超过同时段、同车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。

  据了解,五类黄标车“黄改绿”不享受补贴政策,即按照省政府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;强制报废日期 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;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;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的,依照强制报废车辆处理,不享受补贴;不在省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可进行“黄改绿”的车型范围内的车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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